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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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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滄桑悠無愁
所以, 這種情形

即使當初在和解書上載明「雙方同意和解後均放棄民刑事告訴權」, 也沒有用了嗎?



有用!!看你如何使用.
問題是報章上必沒有詳細說出整個過程,所以我們看的是羅生門。
就最後債權可以進行移轉這邊看來,保險公司起碼掌握..
1.發生時間.
2.事故地點.
3.事發經過(當事人雙發及車牌過程..最重要的事故結果)

而機車車主是一問3不知,只說私下和解無法提出有力證明

「雙方同意和解後均放棄民刑事告訴權」這只是屬於和解書的一部分,
和解內容要盡可能詳細...重點來了

(未經公証之和解書,只可以當做日後訴訟之證據,不得逕行強制執行名義)
所以還是建議和解最好在法院的調解庭或是市公所調解會..等
取得調解筆錄或是書面文件保障自身權利(這跟判決是有同等效力),
將來才可作為強制執行的証明..
舊 2011-04-05, 08:25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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