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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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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Rainwen
這是指找不到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及相關事證,
財顧公司應該有掌握對自己有利的資料


沒錯你說的才是正確!
重點在於事主與轎車車主是私下和解,無第3公正單位證明(一般市警察局筆錄)。

至於保險公司與轎車車主的理賠是屬於雙方契約決定。
保險公司會追討應該是有取得當時對己方有利證據,再將債權轉賣給第3者!
至於所得就看如何拆帳.....

所以所謂和解要將證據留下,等待裁決後再到簡易法庭聲請及公証。
不要私下和解!!!!
舊 2011-04-05, 07:53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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