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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veyou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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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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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ly0123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I0020004)

感謝這位先生提供
只是舉證困難啊,況且官官相護........
況且,賠償只要不影響自已的權益,寧可少一事,也不要多得罪一人
舊 2011-03-12, 11:01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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