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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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shin037
去年我外公過世又來了公文,又要強制執行此事
(聽說當時給申訴的議員跟鄉長已經不在位了..所以就又來了)..
因為我外公已過世,就直接從子女的戶頭隨便找一個提領了20幾萬
(大概是從輩份最大的開始找吧..我媽是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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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媽在你外公過世時,沒有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辦「限定繼承」比較好,如果辦「拋棄繼承」,連媽媽兄弟姐妹、順位繼承的小孩(你們)都要辦,比較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