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eff641125
問題在於 "自用" 是誰來認定?? 國稅局嗎???
那如果真的是自用被認定為非自用~~該怎樣申訴?? 還是要提"ㄑ一ㄢˊ"來講呢??
然後自用住宅就不能在兩年內買賣嗎?
基本上訂這樣的政策根本就是封大門留側門~~沒啥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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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質駑鈍
實在不明白若你名下真只有一間房
戶籍也設於此
是如何怕會被認為是非自用呢?
目前報上所載資訊
我也實在看不出哪裡寫道自用住宅在兩年內買賣就不算自用的意思
若你是指自用住宅在換屋期間內的認定(如:小房換大房或自某地遷往他處等)
那當屬於我所指的配套範圍吧
所以我說政府要能確實做好相關配套以為把關
儘量減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可能性啊
至於具體作法
我只是個只有一間房的升斗小民不是財稅專家
實在無法回答你這問題
但政府有作為總比沒作為好吧
然道眼睜睜的看房價無限制飆漲
讓一群買不起的只能幹醮
再讓一群買得起的終在不幸泡沫後也加入幹醮
這樣才好嗎?
你說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