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法律規定拾獲金額之三成為最高上限?
另外,法律規定的一向都是"下限",請勿弄錯了。
也就是說,您高興給多少政府管不著,但"門檻"是拾獲金的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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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到底有沒有先看過民法 805 條的內容啊?先看過在說好嗎?
民法 第 805 條
引用: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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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不得超過3成的意思,不是指上限3成而是指下限3成嗎?
真的是失敬了,看來得回去找老師說他以前都敎錯了。
引用:
作者n_akemi
不過,若今天拾獲者的身分是個三餐不繼的遊民,不曉得這則新聞會不會改成:
狠心失主不願支付三成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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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再往前幾頁看看吧,有轉貼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