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an973573
拾獲者向失主索討報酬是合理的(以法律規定)
失主給報酬表達謝意也是應該的(拿一半也無妨大家高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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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拾獲金額之三成為最高上限?
所以失主可以只給新台幣壹圓?若無規定拾獲者可以獅子大開口?
多說無益,有明文數字規定就依照規定,無關乎身分...
不然請不要遺失。
換句話說,面對貧困失主還能堅索三成獎勵的,也沒關係...反正遲早要還社會。
另外,法律規定的一向都是"下限",請勿弄錯了。
也就是說,您高興給多少政府管不著,但"門檻"是拾獲金的三成。
不想給這麼多您得拿位階比較高的理由來駁回該條法令,請自行接洽法院。
不過該筆款項將會變成證據,一段時間內將不得動用。
反過來說,拾獲者拿來報案就可以得到獎勵,您要放棄也無不可。
撿到又不知道是誰的能不能佔為已有?您也可以這樣幹,希望您不會被抓到。
不過說句實話,依目前的監視狀況,除非您東西顯著且遇到鏡頭角度正確又夠清晰,不然等警方找?您可有得等了~~~
所以...行為合法,心態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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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若今天拾獲者的身分是個三餐不繼的遊民,不曉得這則新聞會不會改成:
狠心失主不願支付三成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