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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35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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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09
引用:
作者艾克萊爾
那是這一條或類似用意的而已

這條的用意是鼓勵拾獲者繳回,並施以比較高的回饋比重

但物主仍能訴以仲裁主張由法院決定是否需要繳出如此比重,事主是否非常需要這些,或是金額超出拾獲者可取得合理上限

結果仍是一個限制,只是帶有鼓勵意圖而已

路不拾遺也是原意讓失主驚覺時能回原處尋獲而已,一旦取起在道德上就有需要交由可供失主尋獲管道寄放,如果沒有任何意圖就應當連撿起都不要才對


讚同您的想法~
舊 2010-12-14, 10:47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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