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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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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Post 嗯...

你講這個根本沒有用嘛..

這婦人就已經窮到爆炸了, 還會為了這個去打官司?

連官司都打不起反制個鳥阿..

今天就算是我丟掉兩萬好了, 為這個打官司? 少開玩笑了巴..

引用:
作者wavewang2003


該條法例是指 最高不得超過 三成 非一定得三成
若不給得由法院由法官來判決
而且這條法律的由來是 抄自 法學大國始袓 德國而來的

為什麼有這條?? 因為德國人的法律素養公民意識高
所以該條是獎勵用

多數人都認為一定要有
積非成是


但是 是否一定要這樣子 恐怕多數人都忘了其實有一條可以反制這位誇張的女性



第七十四條(暴利行為)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解釋/判例】28年上107



拿這條法官如果不恐龍的話
這女的討不到半點便宜
她是貧婦 而且的確 顯失公平<窮的要死>
可撤銷

一年內即可為之


多數人都以為一定要給
不~~
這條很少人用的 連判例...
舊 2010-12-14, 10:28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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