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法例是指 最高不得超過 三成 非一定得三成
若不給得由法院由法官來判決
而且這條法律的由來是 抄自 法學大國始袓 德國而來的
為什麼有這條?? 因為德國人的法律素養公民意識高
所以該條是獎勵用
多數人都認為一定要有
積非成是
但是 是否一定要這樣子 恐怕多數人都忘了其實有一條可以反制這位誇張的女性
第七十四條(暴利行為)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解釋/判例】28年上107
拿這條法官如果不恐龍的話
這女的討不到半點便宜
她是貧婦 而且的確 顯失公平<窮的要死>
可撤銷
一年內即可為之
多數人都以為一定要給
不~~
這條很少人用的 連判例都是 民國28年的
但真的有用的
撿到失物給失主這條真的只是獎勵用
你情我願的 即使有這條可以強制要求但非一定得為之
不過媒體都沒有把這條加上去
可憐的老婦人
我也蠻好奇事後該作一條新聞去追蹤
該大學的系主任
最近很多事情好像都「理所當然」結果都讓 法律人 蒙羞
好慘
專業有時候用對地方才會讓人尊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6%B3%95.htm
法條很多自已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