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Armso
準強盜
該強暴行為雖然不需要達到"無法抵抗的程度"方構成本罪,但是其強暴行為程度仍然要有
"難以抵抗"的強暴行為,不以完全壓制被害人為必要,案例雙方雖有扭打過程,也屬有型力
的強暴行為,但是從"一直被壓制"可知,其有形力程度應尚未達至"難以抵抗",故不構成
準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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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請教一下"無法抵抗的程度"與"難以抵抗"的差別在哪?
是指前者完全無抵抗可能
而後者還有一丁點可能嗎?
另外
釋字630號的解釋理由書
已經認為準強盜的強暴行為需要達到與強盜罪相同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
也就是關於329的強暴行為是否需達不能抗拒
大法官採肯定說了
是小弟認知有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