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lm2767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6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

職權特性:

1、「貪污調查局」不必向法院索取逮捕文件,可逕行逮捕涉嫌貪污人員。

2、「貪污調查局」獲得總檢察長之授權命令,得派調查員赴有關銀行,
調查 涉嫌貪污人員或其配偶,或合理推知之受託人、保管人之銀行帳
目、持有股份、其他帳目或保險箱,並有權要求任何人舉發或提供調查
員所需之事實狀況、帳目、文書或物品。

凡不舉發犯罪事實或不提供帳目、文書或物品給調查人員者,即觸
犯「貪污防止法」之罪。
3 被告對其所有金錢、資源或財產與其為人所知之所得來源不相稱,
未能提出合理圓滿之說明,或對其在特定期間內所獲金錢、資源或財
產之添加物,未能提出合理圓滿之說明時,法院即得以其事實採信證人
在審理或詢問中所作之證言,證明該賄賂已被接受、獲得、同意接受或
決定取得,據以認定判刑。

4 一般刑事犯罪案件,舉證責任由控方負擔,惟貪污案件之舉證責任,由
被控人員負擔。

5、任何人向公務員行賄,公務員縱未收賄,亦須向上級報告,否則應處以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6、公務員接受任何外界餽贈,均須呈報。如確屬紀念物品而無金錢價值,
准予收領。倘當局認為所贈之禮品具有金錢價值者,即予估價,受贈者
可照價收購,否則歸公。故公務員接受餽贈,縱禮品之價格不高,若有
隱瞞不報之事實,即足以構成罪嫌。

7、公務員接受與業務有關人士之邀宴,須先向上級請示,然後決定可否參加。

8、公務員就職前,須先申報財產。此外公務員無論涉及公務與否,均不得向
人借錢,如遇困難,可聲請社會事務部救助,違者應受懲戒。 
舊 2010-07-19, 05:13 P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lm2767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