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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yider
對於腳踏車
個人的認知
在法律上是和機車屬於同一種分類
也就是機慢車道,是需要和腳踏車共享的
而腳踏車確實不該騎上人行道,因為那是車,不是人

而這些都和這串討論無關
機車在爭權利的同時,腳踏車更該爭取到權利
因為腳踏車的行車空間被完全分掉
先不論那些腳踏車違規的行為
這些行為跟各類車種該享有的路權無關


2.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比機車還不如~
舊 2010-06-04, 02:24 PM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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