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feiniva
您好,對這議題想要盡一步瞭解,
可否請教一下,
目前的資訊說,關於80萬的發包總價,原本發包的單位是以三個人的工作量來計算,
這所謂的三個人應該是指有正常工作能力的人(應該就是您提到的產能正常的人),
您又說到,『庇護』工場是為了幫助產能不太穩定,無法在一般就業場所工作的人,
所以上述的三個正常產能的工作,轉給庇護學員來工作的情形下,
是不是來工作的庇護學員人數應該超過三個正常產能的人?
為什麼這新聞裡提到的工作量,只有一個庇護學員來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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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歐
當初承包這像業務的鉅眾跟伊甸談的是來3個人才有80萬
而伊甸可能因手上安排求職人數名單的緣故所以只有派1個人過去
因此鉅眾按比例支付薪水將80除3再除12所以一個月付給伊甸22K
並不是伊甸以時拿80萬 卻只從80萬中每月拿出22K給這位黃姓員工
引用:
鉅眾則表示,當初雙方議定伊甸要提供三名身心障礙者從事清潔工作,一年總價款是八十萬元,但至今只有黃姓員工一人來上班,鉅眾依合約比例每月給付伊甸兩萬兩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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