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對這議題想要盡一步瞭解,
可否請教一下,
目前的資訊說,關於80萬的發包總價,原本發包的單位是以三個人的工作量來計算,
這所謂的三個人應該是指有正常工作能力的人(應該就是您提到的產能正常的人),
您又說到,『庇護』工場是為了幫助產能不太穩定,無法在一般就業場所工作的人,
所以上述的三個正常產能的工作,轉給庇護學員來工作的情形下,
是不是來工作的庇護學員人數應該超過三個正常產能的人?
為什麼這新聞裡提到的工作量,只有一個庇護學員來完成呢?
引用:
作者mrx2
抱歉
我昨天看到這新聞就想
完了,又是一個沒作功課的記者亂寫
損毀的又是一個基金會以及連帶福利協會的形象
伊甸所屬的『阿萬師』清潔工作隊
是屬於『庇護』工場類型
而庇護工廠,聘用的是無法進入一般性就業
或者經過就業服務員陪同進入現場協助仍無法就業的身障失業者
如何評估為庇護性員工呢?
如,損害肢體過大,很難從事就業
或者精神狀況,或者情緒不穩定
亦或就業市場與其能力落差過大
導致這類身障失業者根本連有工作的可能性都很低
如類似喜憨兒之類的,其實就是庇護工廠
必須經過政府授課後取得時數以及實習證明的職業輔導評量員
評估其產能、速度、情緒以及工作想法、期待後
才能進入所謂的庇護工廠
也因應之前喜憨兒事件,連帶修正庇護工廠法規
使的原本因應評估能力給薪的方式
變成強制庇護工廠單位需將庇護學員加勞健保,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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