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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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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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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Monji
Example 1:有某個貪很大的貪官首長,在某年某天被某些網民動用人肉搜索的方式找出犯罪的事實與證據以及個人相關資料,不過該網民到最後卻因為犯了這條法而要被求償,甚至因誹謗罪與妨害名譽罪被起訴。
Example 2:有某個人因為到處破壞公物,在某年某天也被某些網民動用人肉搜索的方式找出其犯罪的事實與證據以及個人相關資料,最後那個破壞公物的人卻被判賠政府錢。
若警察有用心在辦事的話,那還用得著網民的力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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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種情況, 就目前通過的法條來看, 大抵上都是屬於符合公益的, 因此並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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