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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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鄉長
這本來就不是無限上綱,權利必有其限制,就像你可以自衛,但不代表為了自衛可以隨意殺人
法律有讓人肉搜索無限上綱嗎?並沒有,如果不符合公平正義,受害者一樣可以求償.基本上我覺得這只是憲法上 "現行犯人人可以逮捕" 衍伸,一個罪證確鑿的影片不也和現行犯無異?難道也要憲法修法,現行犯只能報案,民眾不能逮捕?
還有報料要當事人同意的問題
如果,我遇到黑心店家要報料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即使那是事實.....
那這個社會就太恐怖了吧,我喝到有螞蟻的飲料還不能公開.....覺得"隱私"要無限上綱的網友,你真的願意在這樣的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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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過兩天, 你在網上搜索某店家有沒有不衛生的劣跡也是犯法的, 要先申請經批准才行。
不過臺灣的法律真奇怪, 要是你自己沒有將個人資料在網上公開, 誰人可以搜索到你的資料, 一按google都可以找到的資料, 算不算犯法, 要不要將google也告上一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