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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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影 子
照你的說法
LV 是不會告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
如果我們在把LV包例子,改成盜版光碟
你就會發現
你的說法有問題
消費者花一樣的錢卻買到以假亂真的盜版光碟難道就不會被告嗎?
ps.我承認應該把它看作兩個案子,但我不認為這樣噗浪告微軟可以有什麼優勢。畢竟,整件事來說,微軟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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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件事”來說,有兩件事你是說哪一件?
兩件事微軟只有在一件事”可能”會是受害者,為什麼用”可能”,因為微軟有驗收的義務與責任,所以只是”可能”成為受害者。但是在另外一件事,撲浪 vs 微軟這一件事上,撲浪卻是確定的受害者。
買到以假亂真的盜版光碟,除非你拿來賣,不然誰知道你買到了以假亂真你以為是正版光碟的盜版光碟呢?
所以說你的比喻一直有問題,你一直沒有發現或不願承認,又說應該看做兩個案子,又說整件事想要把兩個應該分開看的部分混在一起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