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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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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子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所以說你一直在繞迴圈,當然一個東西的角色不同再訴訟過程中的地位就不一樣,怎麼會不用去管製造者或購買者的關係。

所以說你還是把兩件事當作一件事在看,如果像你說的法律是保護受害者,那麼在 撲浪 vs 微軟 中只有一個受害者那就是撲浪。微軟要成為受害者,那麼就要去告包商才會成為受害者。

在撲浪 vs 微軟 的關係中,微軟不會是受害者,這就是你一直轉不出迴圈也不願意承認的點。

在你舉的 LV假包包的例子來說,除非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又轉賣,不然 LV 是不會告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而是會去告賣假包包的店家,你舉這個例子對應的角色對錯了,前面的網友有提過了。

以你的例子來說,
微軟 <---> 賣 LV假包包的店家
微軟包商 <---> 賣 LV假包包給店家的人
撲浪 <---> LV

把這樣的關係畫出來之後,你會發現沒有一般消費者啊。

微軟提供免費服...

照你的說法
LV 是不會告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
如果我們在把LV包例子,改成盜版光碟
你就會發現
你的說法有問題
消費者花一樣的錢卻買到以假亂真的盜版光碟難道就不會被告嗎?

ps.我承認應該把它看作兩個案子,但我不認為這樣噗浪告微軟可以有什麼優勢。畢竟,整件事來說,微軟也是受害者。
     
      
舊 2009-12-20, 10:23 P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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