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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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影 子
用不著去管製造者跟購買者的關係
反正不管是消費者或是微軟他們都是被騙的一方
也是受害者的一方
任何法律
都是保護受害者
另外,
微軟承包出去的程式
是替微軟生財嗎?
微軟在此部分也沒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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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微軟那嚜大的公司若是沒有辦法回收成本會隨隨便便的弄一個聚酷出來嗎~"~
生財的方式並不是僅僅一個向消費者要錢而已,向各廠商收取****費用也是....
事實上有沒有這個第3方公司都是很值得商榷的事,說不定也是微軟放出來讓像你這種人
轉移焦點用的,現在能確認的是微軟使用了並未獲得授權的智慧財產並以此進行商業行為
第3方公司??微軟把他負責聚酷的部門獨立出去不就是第3方公司了?

?
現在能確認的就是微軟在這案件裡是個加害者.....
而撲浪為何不對微軟求償??
前面不就有解答了嗎
要是法官被微軟買通花個好幾年的時間與人力成本然後只求償了個幾百塊...
更慘一點要是微軟硬是拖到撲浪倒閉....
不要說可以把打官司的費用轉嫁於微軟的賠償,這種事打官司的人都要先付錢的!!
到整個官司完結後才會有所謂的敗訴方必須賠償勝訴方的告訴費用
你以為律師會納麼好心的等你打完才領薪水嗎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