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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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pooky_mulder
那你是認為微軟從包商那邊收到成品的時候是不需要驗收囉?
如果微軟需要驗收那就會有責任,跟一般消費者在店家買東西是不一樣的情況,所以當然是舉例失敗了。
前面都已經有網友提出相對關係,只是你一直沒看懂,微軟是不是受害者不是 噗浪 該關心的,也不是 噗浪 告 微軟時法官該關心的,法官只需要關心微軟推出的服務是否真有抄襲 噗浪 的程式碼的事實。微軟是不是受害者那是 微軟 告 包商 那一案的法官才需要關心。
也就是說你不要把兩件事當作一件事來看,這個重點不曉得你看得懂嗎?
至於”法院一定判微軟要賠償噗浪”,這個我沒說其他人也沒說,只有你在說而已。法官怎麼判,還沒判誰都不知道,要看雙方律師的攻防。
至於買假貨被告,先舉個一般消費者買假貨被告,而且判決敗訴的實際案例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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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需要驗收那就會有責任,跟一般消費者在店家買東西是不一樣的情況
哪裡不一樣
微軟需要檢查產品,跟一般消費者在店家買東西也要檢查產品
有何不一樣
你還看不出來嗎?
買到假貨
是不可能告贏消費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