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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虛偽
那麼二審法官用錯法條?

這是法官用來凸顯他的判決沒錯的說法
"連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都算不上了,當然更別提強制猥褻罪".....他就是這個意思

另外如同bxxl兄所說的,在法庭上法官能判決的法源依據是
"強制猥褻罪"跟"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所能引用的法條又不一樣: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上面這個範圍就廣多了.....不過違反者僅有行政處罰,就像是交通違規繳罰金一樣,
處罰則是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舊 2009-11-06, 06:10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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