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4/1/1ublc.html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中廣 更新日期:"2009/11/04 18:35"
一名男子四年前被控伸手觸摸15歲少女胸部,一審被法官依強制猥褻判四年徒刑,經過多年纏訟,二審法官連續兩次審判,都以被告沒摸到少女乳房,不但不構成猥褻,也與意圖性騷擾行為不符,上訴審和更一審法官都認定無罪。
(劉怡伶報導)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這名男子與少女的母親是朋友,多次趁機伸入少女胸部;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及強制猥褻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也支持檢方看法,判被告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上訴審法官審理時,少女改稱,被告是有將手伸入其胸部,但沒有摸到乳房。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猥褻」行為的定義,應觸摸到身體私處,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之行為,被告僅將手伸入少女脖子下胸口,與刑法猥褻罪定義內涵,並不相當。
二審法官更認為,被告這種行為,甚至也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因此上訴審、更一審法官都認定,一審判被告四年徒刑,尚有未洽,遂將全案撤銷改判被告無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4/17/1u9oq.html
性騷擾認定變嚴 北市社會局:看看也不行!
NOWnews 更新日期:"2009/11/04 00:54"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日前有女藝人遭警方酒測要求「吹一下」的騷擾案件爆發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3日表示,態度不莊重、言語太輕佻,當然構成性騷擾,有時候連看一看也不行。他們建議,與異性往來時,舉止應該莊重,以免被誤會。
針對「吹一下」事件,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當事人對女性不莊重,並用輕佻的言語表達,這樣當然構成性騷擾。因性騷擾案件情節不容易認定,而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也不同,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
社會局對性騷擾的認定,已經由「摸摸也不行」,發展到連「看看也不行」。舉例說明,之前有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男子長期一路上「觀看」她走到茶水間或廁所,讓女子十分困擾,最後申訴性騷擾成立,男子也已挨罰。
社會局提醒男性,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來愈嚴格,示愛若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會變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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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人會說要看判決文,不過我找不到,有站友可以支援一下嗎?
尤其是第一項新聞裡的判決文!
以死老百姓的我來說,我是越來越搞不懂其中判決的拿捏是在哪了......
而且這類奇妙的判例還真是越來越常出現!
性侵累犯的判刑竟然還可以打折(法院週年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