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ph.judicial.gov.tw/t06_02.asp
Q5:如何提起自訴?
答: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自訴人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出庭,公訴人於公訴程序中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中均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3.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4.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