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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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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引用:
作者type100
罰金(看犯罪時間),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易科罰金,要留意96減刑條例、加上修正前後41條比較、釋字662與51條之5,得否再易服勞役是新法
比較後從輕

管轄的部分我懶得講,好像在考試一樣
不過原則上,是職權調查,是否職權移送,要看公訴(304)或自訴(335、336)
常見的交聲案件(就超速、闖紅燈一類的)原則上也會協助移送

刑附民特色是不用民事訴訟費用
特色二是刑訴第488條


感謝您的告知....

另請教一下:
『公訴|告訴乃論』差別比較容易理解∼那『自訴』又是如何定義呢??
『自訴|告訴乃論』;『自訴|答辯狀』等∼偶實在是越看越糊塗了....
特別是以下內容提到:
『自訴人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出庭∼於自訴程序中均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更是讓偶好奇∼為啥一定要『律師當代理人』??啥情況下必須動用到『自訴』??

以上問題∼望您解惑∼甘溫啦....

引用:
作者高等法院|常見問題Q&A|刑事類
http://tph.judicial.gov.tw/t06_02.asp
Q5:如何提起自訴?
答: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自訴人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出庭,公訴人於公訴程序中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中均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3.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4.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
__________________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r2
舊 2009-09-08, 11:53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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