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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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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引用:
作者iorittn
以後除了"感謝大大的分享"
之外,好像留什麼言都會被告的感覺.......


即使是『誹謗罪』也有所謂的∼免責事由(不罰)
請留意:『刑法310條第3項(含:但書)』;『刑法311條』....等

您也不需如此悲觀....
不過留言(含:轉貼&引用等)時,倒是真的需要∼三思而後行....
最保險的作法:
1.千萬別提及人名(含:公司名稱等)∼(看到某些網友毫不保留的轉貼∼蠻替他們擔心滴)
2.彼此見解不同時:千萬別用謾罵的字眼∼盡量用疑問句發問∼讓對方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3.若真的忍不住非要罵:也要模糊籠統一點。例如:『政客&酒架∼最好都判死刑....等』 r2
4.其他∼想到再補充....


引用:
作者iorittn
那個300元
實際上要乘30
也就是9000元
我忘了那一條了

這幾天都在研究相關的東西
我覺得我可以去考律師了= =


以『罰金』來說:似乎有『銀元;新台幣』之分....
以前似乎流行用『銀元』,現在好像流行用『新台幣』....
至於如何區分∼偶也莫宰羊.... r2

剛剛又找到一粉值得參考的網站:
中華民國刑法【法規名稱】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5月19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6月10日

PS:
其中包涵許多增修條文(部份: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真實案例判決書等....
__________________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r2
舊 2009-09-08, 02:24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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