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isa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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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說星雲是酒肉和尚那位黨工
不見得要星雲本人提告,路人甲乙就可提出侮辱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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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偶個人所認知:
『毀謗&侮辱』兩者都是『告訴乃論』:
故此,必須當事人(或代表)主動提出告訴後∼才會處理....
但『法人;基金會;機關』等團體:
是否可以此『涉嫌損害:團體之名譽』,進而提出告訴等??....(這偶就不清楚了

)
附帶一提:
以『三字經:問候對方母親』等....
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告訴∼但因涉及其娘親

:
因此或許其娘親本身可以替自己提出以上告訴;甚至或許其父母都也可提出對方『恐嚇』他們....
(PS:至於此『恐嚇罪』是否真的能成立??是屬於『公訴 or 告訴乃論』??∼偶就懶得細查了....

r2)
PS:
以下為『[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內容: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