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滴頭殼比較單純:故此事件,偶偏向於『信用』問題
1.結果論:最當初約定時∼是否有『約定期限』(總數:12+1∼達成日期)....??
2.過程論:事後另行更改約定內容∼是否有依『最終變更契約內容』去執行....??
就此事件而言(個人猜測)....
『賣方立場』:
因當初沒有明確的『約定期限』,故亦可∼分13次 or 10年後才達成『契約內容』
『買方立場』:
因事後已明確另作約定(賣方也同意∼並主動告知日期),故賣方必須履行『最終變更』約定
故此:
單就以上『結果論』難以怪罪於賣方;但,考慮到『過程論』(後約壓前約)∼賣方就站不住腳了
最後:
此事件若當真發生在偶身上滴話,偶最終決定順序如下
A.自認倒楣,當場取消所有約定∼畢竟這應該不是『獨佔事業』∼大可就住家附近打聽是否有賣
B.考慮『寄罐』:但運費由賣方出(因未遵守∼最終變更契約內容)....最低限度為運費各出一半
C.『民事訴訟(含各種賠償)』:只適合『有錢有閒更有耐性且執著』的人去玩(但∼證據必須充足)
PS:
大多數的人應該都不會選『C.』吧....(不論是賣方還是買方)
不論如何,偶最終應該是會將該賣方列為『拒絕往來戶』....
偶比較懶目光更淺短:
對此類『約定』一向不感興趣∼偶寧可當場一次性購買(省得日後麻煩)....
以上: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