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圖書館錢多到都買公播版的話,應該就不差這12億小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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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書館可否購買「家用版」作為典藏之用?
由於「公播版」與「家用版」價格差異極大,對於圖書館而言,若無公開上映之需求,廠商要求圖書館只能購買「公播版」並不合理,亦無法律依據。若由圖書館購買「家用版」的視聽著作,是為了典藏用途時,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單純的「典藏」並未涉及「公開上映」行為,若圖書館不需為公開上映行為,則並無購買「公播版」之需求。若影視代理商堅持不售予「家用版」,則可能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圖書館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
二、圖書館能否將「家用版」的視聽著作於館內提供讀者閱聽
至於圖書館能否利用「家用版」的視聽著作,提供予讀者於館內閱聽,則須判斷讀者於館內利用視聽著作是否會構成「公開上映」的行為。若是圖書館設置有小型放映室,可供十數名讀者共同觀賞電影,這樣的利用行為,明顯就是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如: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否則,只能就「公播版」的視聽著作提供放映服務;若是在館內提供單人使用的機器,供單一讀者閱聽,例如:圖書館僅就「家用版」的視聽著作,供讀者於館內利用個人電腦僅供單一使用者觀賞,則因為圖書館屬於公開場所,而可能產生是否屬於「公開上映」行為的爭議。
三、圖書館能否將「家用版」視聽著作出借予使用者
圖書館若自市場上合法取得「家用版」視聽著作的所有權,因為著作權法並未特別賦予著作權人「出借權」,只要是合法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均可合法將著作「出借」予他人,圖書館即使「出借」予不特定多數人,亦非屬於著作人受保護的著作財產權的範圍,因此,完全可以自由出借,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更與是不是公播版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