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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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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5
釋字第 662 號>違憲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662

陳新民大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及合憲解釋.doc下載: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B0%E6%B0%91.doc

不同意見書之內文大致是:
1.
本席歉難認同
2.
逾六個月者,不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乃立法者立法形成權.應予尊重.
意思是說,這個與立法者在制訂刑期範圍是一樣的.
有些就是三年以下,有些就是五年以上.
數罪併罰罪刑超過六個月,立法者就是要他服自由刑!不行嗎?


~~~~~
一個月,開車撞三次人,不是故意的
但卻是 一過失,再過失,三過失
其實是蠻可怕的.

但違憲解釋,也有它的道理在....
就是交給法官自己定奪.
不再硬性規定禁止易科罰金.
舊 2009-06-21, 06:23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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