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想想,這過程很荒唐!卻發生了.
警方太輕忽了,未及時做證據保全.採集(指紋等等)
警.檢方,可能沒有隔離訊問,突破心防能力不足.(測謊等戰術運用)
檢方若同時起訴兩人,會產生矛盾!只能先起訴其中一人.
該先起訴之被告在法庭堅稱"我開車.我撞人!",但證據不足,無罪判決.(自白)
只好接著起訴另一人,同樣在法庭堅稱"我開車.我撞人!",
但證據不足,還是無罪判決.(自白不能為唯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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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經驗法則是,車主開車的可能性高,男的開車的可能性高.
but....
這個例子有可能是女的開車.
男的為了展現護花心態,可能頂罪.
通常男的肇事,女的會嚇得不敢吭聲,還想到要頂罪的鮮少吧.
這算是男尊女卑.父權社會下的女權反動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