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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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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50
引用:
作者Es4241
李泰安案的證據在國外,
絕對達到判刑的標準,
包括與薪水完全不成比例的幫媳婦投保(本人卻不保),
投保後,媳婦每次搭車都出現出軌而受傷的巧合,
(他們家有兩位家人意外理賠的前科),
以及其他證據(李泰安本人,非其畏罪自殺的弟弟),包括
搭同一趟火車,卻去買了兩,三次票,
要求其他人,幫其偽造不在場證明,
等等,
這些李泰安,都提出不出合理說明,
只會兩手一攤,要檢方自己找證據來,證明他參與殺人.


你也幫幫忙 什麼是無罪推論

檢方的工作是如何證明你有罪
不是證人無法證明他沒罪就是有罪

法律的精神是寧可錯過 也不錯殺
不是寧可錯殺一百 不放一個
舊 2009-01-26, 02:54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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