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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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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18
引用:
作者hareluya6510
這個案子拖很久了
當然,帖也沉很久了
另外,如果對案情不懂可以不要亂發言嗎?
陳氏真正的保險應該只有20年期,主約16萬,副約保額84萬的保險
謀財害命還要保20年才100萬的壽險?

再者,我們公司辦的聚餐
每人的意外險也都是500萬起跳的
我在研究所時代,意外死亡總保額是多少你知道嗎?
沒很多啦,2000萬而已
如果你有卡就知道,每天有不同的保險公司打電話來告訴你
一天不到20元,就送意外險1000萬

再者,如果你打算出國,都不打算保險的嗎?
此外幾個空難下來,每家銀行都大打刷卡買票享有幾千萬的意外險保障
刷卡買票只是多層保障,這不構成定罪的要件

這個案件是個證據=0的審判
如果今天可以用 "不明毒物" 四個字 就判一個人死刑或無期徒刑
那跟共產黨統治的社會有什麼兩樣?
在一切講究科學,號稱科學辦案的時代
居然是靠輿論壓力讓法官不得不做出無期徒刑的判決,而...

兄台的回應比較冷靜,換做是我可能「三字經」就要出口!
用間接證據就想判人死罪或無期徒刑,這在法治國家是不會發生的。小美女檢察官公然對媒體放話說她相信李泰安有罪,這在法治國家,大概就請她迴避了。
那麼直接證據是什麼呢?
1. 被害人致死的凶器,或說是「毒物」要找出來,然後把凶器和嫌犯加以連繫,不管是他找來給凶手用,還是共犯找來給他下手,都要有明確證據,這是所謂的「smoking gun」。
2. 搞軌工具,管你是鐵鍬、十字鎬、鐵棒或板手,就是要呈堂並且證明和犯行與嫌犯之間有關連;不管是嫌犯的DNA、血跡或指紋,一定要證明嫌疑人碰過作案工具。
3. 不食「毒果」。不管是醫院、證人一旦爆發檢察官有施壓、誘供;所有證詞全變成無效不得使用。
1.和2.找不到、不小心做了3怎麼辦?簡單,證據不足或不能使用,乖乖不予起訴唄!
OJ辛普森幾乎確定有殺妻,但無罪獲釋;千萬人恨得牙癢就是拿他沒摺。
李泰安看來就是混混,素行不良滿臉欠揍;但就該他成為「方便犯」嗎?
那往後不如就找批可疑、可憎份子,全部給排上序號;一旦出什麼大案,依號次從這批人裡拎兩個出來抵命就好!
反正是找人頂缸消氣,何必還再賠上調查、偵詢和審判這一堆勞民傷財的活兒哩!
舊 2009-01-09, 02:31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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