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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s4241
李泰安案的證據在國外,
絕對達到判刑的標準,
包括與薪水完全不成比例的幫媳婦投保(本人卻不保),
投保後,媳婦每次搭車都出現出軌而受傷的巧合,
(他們家有兩位家人意外理賠的前科),
以及其他證據(李泰安本人,非其畏罪自殺的弟弟),包括
搭同一趟火車,卻去買了兩,三次票,
要求其他人,幫其偽造不在場證明,
等等,
這些李泰安,都提出不出合理說明,
只會兩手一攤,要檢方自己找證據來,證明他參與殺人.
奇怪的是,居然很多網友聲援他?
難道在臺灣,大家要求,檢方拿出現場實況錄影帶,才能稱為證據?
若是那這樣,國外的陪審團是組心酸的嗎?
陪審團不就是要求大家,由一堆情況證據中,推斷是否有罪,
如果每個案子,都要求有現場實況錄影帶級直接證據,還會需要陪審團這種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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