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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eluya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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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引用:
作者Es4241
李泰安案的證據在國外,
絕對達到判刑的標準,
包括與薪水完全不成比例的幫媳婦投保(本人卻不保),
投保後,媳婦每次搭車都出現出軌而受傷的巧合,
(他們家有兩位家人意外理賠的前科),
以及其他證據(李泰安本人,非其畏罪自殺的弟弟),包括
搭同一趟火車,卻去買了兩,三次票,
要求其他人,幫其偽造不在場證明,
等等,
這些李泰安,都提出不出合理說明,
只會兩手一攤,要檢方自己找證據來,證明他參與殺人.

奇怪的是,居然很多網友聲援他?
難道在臺灣,大家要求,檢方拿出現場實況錄影帶,才能稱為證據?
若是那這樣,國外的陪審團是組心酸的嗎?
陪審團不就是要求大家,由一堆情況證據中,推斷是否有罪,
如果每個案子,都要求有現場實況錄影帶級直接證據,還會需要陪審團這種制度嗎?


這個案子拖很久了
當然,帖也沉很久了
另外,如果對案情不懂可以不要亂發言嗎?
陳氏真正的保險應該只有20年期,主約16萬,副約保額84萬的保險
謀財害命還要保20年才100萬的壽險?

再者,我們公司辦的聚餐
每人的意外險也都是500萬起跳的
我在研究所時代,意外死亡總保額是多少你知道嗎?
沒很多啦,2000萬而已
如果你有卡就知道,每天有不同的保險公司打電話來告訴你
一天不到20元,就送意外險1000萬

再者,如果你打算出國,都不打算保險的嗎?
此外幾個空難下來,每家銀行都大打刷卡買票享有幾千萬的意外險保障
刷卡買票只是多層保障,這不構成定罪的要件

這個案件是個證據=0的審判
如果今天可以用 "不明毒物" 四個字 就判一個人死刑或無期徒刑
那跟共產黨統治的社會有什麼兩樣?
在一切講究科學,號稱科學辦案的時代
居然是靠輿論壓力讓法官不得不做出無期徒刑的判決,而不是拿出如山鐵證來讓人信服

最後,如果"連檢察官要求法醫把死因更改危不明毒物致死" 這樣荒唐的事都會發生
我不認為這樣的檢察官所說的,可信度會有多高
舊 2009-01-09, 03:07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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