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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分數....應該不高
一、對上級單位應用呈文,除非你的受文者是教育部內科室才可以用函。
二、發文只要「主旨」你的案由和「說明」案件內容的敘述,不用寫「辦法」如果要辦法,那就是你發文「附件的計劃」。
三、下對上應用請示或建請辦理或針對檢定規定請求釋疑的方式,不可用命令....沒有人會理你的。
四、說明的第一項應是你的依據(為什麼發文)。
基本上你的公文寫法比較偏向簽呈的格式了,雖然也不太對,但和公文差很多的。
舊 2008-11-08, 09:07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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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