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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聘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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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千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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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D3STYPER
+1, 請依照勞基法資遣.
嗆人能力有問題, 那早該在三個月之內直接請走,
而不是來一段時間後去羞辱或是惡意逼走.
花小錢可以處理的事, 不要搞到資方很了不起嗆可以陪他上法院這種態度.
搞到一個不爽, 拿兩支果刀進公司就是一陣亂捅, 管他身價幾億的老闆還是有幾百個小開追求的超正女同事, 驗完屍後通通準備公祭.
這不是不可能.
千金難買早知道, 好聚好散.
同意
尤其是之前還有過節的
被逼到絕路的時候,什麼事情都做的出來
2008-07-25, 08:29 PM #
33
原千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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