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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千尋
*停權中*
 
原千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嗯..喔..耶..舒服
文章: 150
引用:
作者FD3STYPER
+1, 請依照勞基法資遣.

嗆人能力有問題, 那早該在三個月之內直接請走,

而不是來一段時間後去羞辱或是惡意逼走.

花小錢可以處理的事, 不要搞到資方很了不起嗆可以陪他上法院這種態度.

搞到一個不爽, 拿兩支果刀進公司就是一陣亂捅, 管他身價幾億的老闆還是有幾百個小開追求的超正女同事, 驗完屍後通通準備公祭.

這不是不可能.

千金難買早知道, 好聚好散.


同意
尤其是之前還有過節的
被逼到絕路的時候,什麼事情都做的出來
舊 2008-07-25, 08:29 PM #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原千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