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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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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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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ifone1203
可,拿出資遺費就行.....
不過看起來你們就是不想付這筆錢,
你們怎麼對他,就是你以後的借鏡


+1, 請依照勞基法資遣.

嗆人能力有問題, 那早該在三個月之內直接請走,

而不是來一段時間後去羞辱或是惡意逼走.

花小錢可以處理的事, 不要搞到資方很了不起嗆可以陪他上法院這種態度.

搞到一個不爽, 拿兩支果刀進公司就是一陣亂捅, 管他身價幾億的老闆還是有幾百個小開追求的超正女同事, 驗完屍後通通準備公祭.

這不是不可能.

千金難買早知道, 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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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舊 2008-07-25, 11:23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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