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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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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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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fone1203
可,拿出資遺費就行.....
不過看起來你們就是不想付這筆錢,
你們怎麼對他,就是你以後的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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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依照勞基法資遣.
嗆人能力有問題, 那早該在三個月之內直接請走,
而不是來一段時間後去羞辱或是惡意逼走.
花小錢可以處理的事, 不要搞到資方很了不起嗆可以陪他上法院這種態度.
搞到一個不爽, 拿兩支果刀進公司就是一陣亂捅, 管他身價幾億的老闆還是有幾百個小開追求的超正女同事, 驗完屍後通通準備公祭.
這不是不可能.
千金難買早知道, 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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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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