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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206
勞基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當然 勞工有重大過失可以直接開除.....請看第12條.)

基本上 要開除一個人.
要先把理由(證明)找好.
不然.
他可以去控告資方不當解雇的.


不過.
台灣的勞方就像狗一樣.
有拿到遣散費就謝天謝地了.


反正.
千萬別簽什麼自願離職書.................
舊 2008-07-25, 10:43 A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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