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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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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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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tse
房東的房租收入所得稅 , 好像是單獨計算比 6% 高喔 ,

房客若計入列舉式扣除額 比免列舉的還多 , 那就可以少繳一點稅 ...


澄清兩位大大的觀點..沒惡意 ^^

1. 所得稅是繳去年度的所得, 所以原PO這樣搞房東, 要到明年房東漏報租金收入, 被國稅局罰的時候才會知道, 但是押金等應該在終止合約的時候就要返還給房客. 不過如果提前解約是否可以從押金扣除, 原則上依合約規定.

2. 房屋出租收入, 可採列舉方式扣除必要的費用包括折價/修繕/地價稅/房屋稅等費用, 或者直接扣除租金收入的43%, 然後併入納稅義務人的所得總額, 依其稅率計算.

所以如果房東本身的收入不高, 甚至沒收入的話, 這招對房東不是太有傷害.

參考資料: http://housing.taipei.gov.tw/cgi-bi...e?page=4580e927
舊 2008-03-28, 02:22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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