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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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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勞基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特休假是法定給假沒錯,但也需符合公司人力調派問題
公司或主管要求事先預排並不違法唷

特休在勞基法及勞基法實施細則有不少的但書,有空去google查查就知了~
舊 2008-01-11, 10:45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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