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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ora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38
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朝鈞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這段話我想了很久
他的時速真的是50km/hr嗎...

自己算一算吧, 數學很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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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彼之道, 還治彼身.
舊 2007-10-25, 06:29 A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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