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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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eak
重點是已經三次以上的「累犯」,還是常常放出來!
所謂的必要之惡,可以容忍一兩次,能容忍已經有三次同樣記錄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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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現在的法律對這種情況設定的不周全
以前連續犯或搶劫(結夥),基本上是唯一死刑,所以犯案不累計
取最重者判刑,
現在因為某些原因死刑不執行。
比死刑低的是無期徒刑,再下一階是15年有期徒刑(最高20年),累計最30年。
無期徒刑還可以假釋,以前15年可以假釋,現在要25年
死刑廢不廢除是一回事,倒是應該廢除無期徒刑
且刑期累加無上限,像美國某些州可以判刑100年以上的
就算每任總統提出特赦減刑,那些罪大惡極的
也沒辦法活著從監獄走出來
像上次連續性侵19人的某某之狼
每人次判3年,出來時也剛好進棺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