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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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ycpc
中午吃飯時看到一則午間新聞
看完之後很傻眼
彰化警局在抓煙毒犯的過程,在煙毒犯家中附近的雞寮搜出改造手槍一把
經警局函送地院,結果法官竟然判決無罪
理由是警察機關不按照法定程序申請搜索票,侵犯到人身自由
這是什麼鳥理由
那煙毒犯應該帶槍去法官家感謝嗎?
彰化地檢準備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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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理由我認為很合理
雖然結果讓人失望
真正合理的法律執行的確應該是這樣的
真正的法律重點不是那一條一條的法
而是你怎麼執行才合乎程序正義?
我們的法律和歐美國家觀念比較類似
如果你沒有提出有利的證據證明某人有罪
那麼某人就無罪
也就是說寧可錯放一人也不願錯殺百人(對岸就不同了 如果你不能證明一個人沒有罪 那法官就認定你有罪 可以想想看哪一種方式司法比較容易迫害人民??)
同樣的如果你提出的證據不是用正當手段取得
這樣的證據就有可能被法官認定非法
為什麼會這樣
你自己想想看
如果任何人都能夠用非法的手段取得證據
那我們只要把對方綁起來嚴行拷打要有什麼口供自然有什麼口供
這樣跟警察國家有什麼差異?
因此在歐美國家與我們國家比較容易錯放犯人
這是必要之惡
畢竟這是一個國家有沒有人權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