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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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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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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4
引用:
作者cycpc
中午吃飯時看到一則午間新聞

看完之後很傻眼

彰化警局在抓煙毒犯的過程,在煙毒犯家中附近的雞寮搜出改造手槍一把

經警局函送地院,結果法官竟然判決無罪

理由是警察機關不按照法定程序申請搜索票,侵犯到人身自由

這是什麼鳥理由

那煙毒犯應該帶槍去法官家感謝嗎?

彰化地檢準備提起抗告.............

法官理由我認為很合理
雖然結果讓人失望

真正合理的法律執行的確應該是這樣的
真正的法律重點不是那一條一條的法
而是你怎麼執行才合乎程序正義?

我們的法律和歐美國家觀念比較類似
如果你沒有提出有利的證據證明某人有罪
那麼某人就無罪
也就是說寧可錯放一人也不願錯殺百人(對岸就不同了 如果你不能證明一個人沒有罪 那法官就認定你有罪 可以想想看哪一種方式司法比較容易迫害人民??)
同樣的如果你提出的證據不是用正當手段取得
這樣的證據就有可能被法官認定非法

為什麼會這樣
你自己想想看
如果任何人都能夠用非法的手段取得證據
那我們只要把對方綁起來嚴行拷打要有什麼口供自然有什麼口供
這樣跟警察國家有什麼差異?

因此在歐美國家與我們國家比較容易錯放犯人
這是必要之惡
畢竟這是一個國家有沒有人權的重要指標
舊 2007-10-23, 02:25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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