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eferee_c
也就是說,辦理限定繼承是[就算不賺,也不會賠]?
那,其他兩種,是要坑不懂的繼承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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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的問題在於麻煩跟時限短。
限定繼承是
繼承開始時起算三個月內辦理,意思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後,不管繼承人知不知情,都必須在三個月內辦理。
換句話說,如果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超過三個月,就不能辦。
另外限定繼承需要開列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也就是繼承人需要了解被繼承人的財務情形,否則萬一漏列,被法院認為是故意隱瞞,就不能主張對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清償。
相對來講,拋棄繼承就比較簡單,它是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換句話說,繼承人什麼時候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就什麼時候起算。
另外繼承人僅需向法院書面聲請,並對得繼承之人告知即可,對於不了解被繼承人財務狀況的,比較方便。
總之,兩種各有各的好,至於不改成直接以限定繼承,恐怕還是在遺產清冊開列問題上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