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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oo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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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引用:
作者汗味站警.
...合議庭認為,犯罪事實是為了詐取保險金,李氏兄弟製造火車傾覆,但是此舉並未造成陳氏紅琛死亡,因而在醫院注射毒物,因此李泰安有殺人罪嫌,罪行重大,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先假設,案子真的是李氏兄弟幹的,
製造火車傾覆已經預期到會有人因此死亡,而且是多數人會死亡..
顯見嫌犯泯滅人性極嚴重,這樣子的人怎麼沒判死刑呀?
還要10年後放出來再搞軌一次死一堆人嗎??

不過,我認為,所有的證物要指證李氏兄弟犯這件案,有點牽強,
缺乏直接證據....我猜是不敢讓他死的主要原因!!

苦無直接證據~
加上大律師擅用公器(媒體)
真想大喊~司法不公啊
舊 2007-05-23, 05:29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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