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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看一個探討性新聞
事件是前幾年桃園托兒所縱火案,死了一個大人、二個小孩,還有好幾個受燒傷的小孩
犯人已被判死刑,但被人權分子擋下來
受訪的人權分子說:受害家屬的心情我能體會,但國家沒有那個權力奪去一個人的生命,我們不該用報復的手段來對付犯人,我覺得他罪不至死,如果關他個十五、二十年,你認為他出來後,還會為了欠債再去放火燒死一個大人、二個小孩嗎?如果不的話,為何不給他活下去的權利
新聞最後,報導的主持人說:xxx認為讓法官跟家屬來執行死刑,讓他們知道奪去他人生命是不能挽回任何事。
我覺得該人權分子說的話,沒法打動我,而最後的那句,個人覺得如果真的可以,那家屬會很願意去親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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