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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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enris
印象中性侵害是公訴罪,有錯請指正
不過我好奇一件事,既然誣告不成立
那身心障礙患者的証詞為什麼會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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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公訴罪~~
因為文中說"遭鄰居指控,將她拉進房門反鎖後,性侵害得逞"~~顯然是鄰居提出告訴~~
我想說的是~~身心障礙者也是人~~既然有權行使了法律權利~~也必須要有承擔法律的責任~
法律是法律~判刑是判刑~~在對錯分別的時候不能因是否有身心障礙的身份而決定是否接不接受審判~~或是被反控這樣的法律責任~~到是刑責的執行上可因是身心障礙者而給予最大的方便~~
不然這樣的話身心障礙者會被當成攻擊的跳板(由其是心理方面的)~~~
說不定有鬼的是那位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