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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任膺╱台中報導】逾期未繳的交通罰單超過三年未執行可免繳,但僅限於二○○一年前的案件。台中市議員楊正中昨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條未修正前,明文規定交通罰單逾三年未執行即免執行,統計這類案件共七十二萬件,卻有民眾不知悉去繳費,他痛批政府「知法玩法,把民眾當提款機」。
監理單位則表示,該法六年前已修正,取消逾期未執行即取消的規定,也不再對修法前、未繳費的違規案件做裁決。
監理所辯為個案
楊正中說,一名鄭姓民眾在二○○○年五月被開罰單,一直未去繳納,後來在二○○五年才收到監理所寄來的裁決書,鄭姓民眾因怕被強制執行而去繳款,但鄭姓民眾違規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條未修正,鄭姓民眾在超過三年後才收到裁決書,依規定可不用繳費。
楊正中說:「政府應將時效消滅的紅單全數註銷,而非不主動告知。」依每件罰單平均三千元估算,政府可能因此賺進二十一億的「黑心錢」。
監理所台中站自用車裁罰課長張萬得解釋:「該法修正後,已不受執行期效三年的限制,我們也決議,不再對二○○一年以前的案子做裁決。」他認為,鄭先生情況應只是個案,監理站會再詳細瞭解當時裁決的情況,「但繳費後即表示案件確定恐怕難以退費」。律師王乃民建議:「民眾可依《民法》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政府返還其所繳費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0條新舊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90年6月1日以前)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
˙前項案件自確定之日起逾3年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修正後(現制)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第二款已被刪除)
資料來源:台中區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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