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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沒有這種條例我是不知道,不過在美國﹝起碼在小弟住的這一
州﹞,交通意外是被歸到刑法的﹝即使沒人受傷或死亡﹞,而在民事
賠償上則有一條常被引用的法案叫"last chance clear"。這條法案講的
就是在交通意外中,如果A方違反交通規則在先,而B方在意外發生前
有注意到A方違反的行為且有機會去避免可能會發生的意外的話,在B
方沒盡可能地去避免的情況下雙方就都有責任。
小弟出車禍時的情況是,四線單行道,小弟在最左線,對方在我右邊線
前方約三四個車身的距離,在路口對方車停下來打左轉燈,小弟當下認
為對方應當是看到我所以打算先讓我過再左轉,小弟就繼續直行,雙方
車平行的時候對方就突然左轉•••
小弟在法庭上被法官教訓:「既然很明顯對方違例在先,你最不應該做的
事就是在對方違例後還把自己放在可能會讓意外發生的情況裡。」最後對
方是被判有刑事責任但不予以罰金,民事賠償的部分因為開庭前對方保
險公司就已經決定賠了,不然真要判的話還有可能拿不到全額賠償
總之,不是所有的交通意外都是單方面的責任,遵守規則,盡量讓自己遠
離可能會發生意外的情況,就算真的倒楣碰上了,起碼自己還可以據理
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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