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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東西賣到被買家寫存證信函..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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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win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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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222
這位買家,應該有作過功課或是對此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樓主若沒有找律師商量討論的話,還是接受退貨比較好
頂多以後不要作他的生意
http://www.law.taipei.gov.tw/animalist/right.asp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賦予消費者之重要權益:
三、 郵購契約(
商品以郵寄、快遞、專人遞送等方式遞送,且商品未經消費者事先檢視
)及訪問買賣(凡不請自來的推銷商品均是,如直接到消費者家裡或辦公室推銷商品、在路上或展覽會場被欄阻推銷商品、或電話要告知中獎並於說明會中推銷商品),消費者不願購買時,可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
不須說明理由,亦不必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保法第十九條)
http://www.law.taipei.gov.tw/animalist/buysell.asp
消費者於七日內如欲解約,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如以
存證信函通知,以便於日後舉證
,且可避免電話聯絡時企業經營者藉口拖延逾七日,影響自身權益。
__________________
說風涼話很簡單,事情到手了才知道!
言多必失。徹底實行:窮則獨善其身,達亦獨善其身?
2006-11-27, 01:2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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