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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第 2 則
中購公司及雙振公司廣告不實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6)日第784次委員會議決議,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中購公司)暨雙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雙振公司)於viva電視購物台銷售「省電戰將」商品宣稱「省電效率達20﹪-30﹪」,就商品之品質與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渠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中購公司新臺幣44萬元罰鍰及雙振公司新臺幣27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中購公司與雙振公司95年5月11日於viva電視購物臺販賣「省電戰將」省電器商品,宣稱「省電20﹪-30﹪」,經查本案****所揭露之銷售主體為中購公司,供貨者為雙振公司,渠等依「廠商合作契約書」及「採購協議書」,共同負擔案關節目之製作與費用分攤,雙方共同銷售「省電戰將」,為本案****之行為主體。
中購公司與雙振公司於viva電視購物頻道就「省電戰將」宣稱「省電20﹪-30﹪」等詞句,案經請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中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表示專業意見,獲復渠等所提供之事證並無法證明案關商品具有****宣稱「省電20﹪-30﹪」之效果,故依現有事證,中購公司與雙振公司就案關商品宣稱「省電20﹪-30﹪」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衡酌上開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罰鍰。